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加快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一体推进“减污、降碳、优生态”,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久久为功,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加强监管,实现依法治污的环境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国家要求,全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地表水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不低于98.2%,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不低于93%,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持续筑牢,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初步建成生态文明强区。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壮大,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更加牢固,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美丽广西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碳达峰路线图、时间表和具体措施,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探索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建立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机制,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积极参与国家低碳试点示范工作,稳妥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创建工程。
(五)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大力推进煤炭减量替代,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因地制宜开发水电,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高质量发展,打造广西北部湾海上风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供热和生物天然气。“十四五”时期,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国家要求。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推动现役煤电机组实施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加快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淘汰关停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推进广西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实现天然气“县县通”,推动天然气进乡入村。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工作,推进终端用能领域“煤改气”“煤改电”“油改气”“油改电”。
(六)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统称“两高”)项目准入关口,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监管存量、在建、拟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三线一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等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拟建、在建项目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能效在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之间的企业,鼓励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改造升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
(七)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新建工业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大力推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推动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工业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资源化综合循环利用,不断提升绿色利用水平。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严格能效约束,打造能效“领跑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开展用水定额修订工作。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八)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以保持和改善广西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将“三线一单”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为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生态环境保 护管理工作提供支撑。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九)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到2025年,全区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设区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到2025年,形成覆盖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环节的长效治理机制,基本实现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依法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行动,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校园、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示范创建。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和认证标识体系建设。
(十)全面融入区域合作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国际交流与合作,持续办好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推进中国—东盟环保合作示范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中国—东盟生态环境科技联合研究院,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努力扩大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监测与预警等方面交流。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加强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推动共建珠江—西江千里绿色生态走廊。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十四五”时期,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推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现燃煤机组、大型燃煤和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科学有序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水路货运周转量比例达到56%以上。
(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码头、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推进防尘设施建设。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建筑噪声、服务娱乐场所噪声等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2年、2023年、2024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或完成工程量分别达到40%、60%、80%;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
(十六)持续打好漓江西江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重点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小水电等污染治理工程,防控流域水环境风险。完善沿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管网,持续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建处理设施发挥污染防治效益,提高工业集聚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能力及污染集中治理能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漓江岸线生态修复,继续实施“治乱、治水、治山、治本”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健全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5年,西江干流水质保持优良,漓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漓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十七)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风险防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成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巩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治理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和“回头看”。到2025年,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0%。
(十八)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以钦州湾(含茅尾海,下同)、铁山港湾为重点,实施“一湾一策”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推进防城港湾、钦州湾等重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推进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到2025年,重点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其中茅尾海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国控考核点位水质达到三类(活性磷酸盐指标不低于四类),主要入海河流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
(十九)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全面推行湾长制,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南流江、九洲江、钦江、茅岭江、防城江等主要入海河流排污口整治。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深化南流江、九洲江、钦江、白沙河、南康江、茅岭江、防城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重要湖库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沿海三市及玉林市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推进漓江、柳江和银滩、钦州湾、防城港西湾等建设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美丽海湾。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二十)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在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在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县级行政区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和严格管理,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以安全利用为主,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将镉、铅等重金属列为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指标。
(二十一)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定期更新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严格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用途,明确并执行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联动监管,遏制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
(二十二)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到2025年,全区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0%,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其中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覆盖95%以上的行政村。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加强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试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逐步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库,总结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和监管模式。
(二十三)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按照“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等要求,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十四五”时期,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无废城市”创建工作。
(二十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按照国家实施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要求,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强化源头准入,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推进广西新污染物监管监测能力建设,防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
(二十五)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建立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完善自治区级地下水质量监测网络,提升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开展广西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衔接废弃井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结果,试点开展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在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推进河池市金城江区典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改造试点项目。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六)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动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推进桂林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等。科学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通过自然恢复、工程治理、转型利用等措施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严格围填海管控,实施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对红树林湿地等广西北部湾典型滨海湿地和内陆重要湿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推行森林河流湖库草地休养生息,推进生态退耕,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建设公园城市、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和海绵城市。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与成效评估。到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62.6%,湿地和红树林保护全面加强,水土保持能力有效提升,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2800公顷,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60%。
(二十七)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争创国家公园,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快建成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调查、观测、评估。推进桂北南岭、桂西南石灰岩山地、广西北部湾滨海和大瑶山等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育与修复工程,共建东南沿海红树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开展野生动植物重点区域重点物种调查与监测,实施候鸟及濒危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库、救护繁育基地,建立广西极小种群种质资源库,加大野生稻等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防控水平,开展森林、草原和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二十八)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加快构建和完善陆海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全区生态监测网络。建立自治区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功能、性质和管理实施情况的监控,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和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强化对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到位。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
(二十九)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严格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强化风险预警监测,推进全区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加快推进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推动广西核电厂场外应急固定洗消点及广西核应急响应技术中心建设,加强核事故(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核与辐射应急演习和培训,加强核与辐射科普宣传教育和公众沟通工作,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全区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深入实施健康广西行动。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在重点地区、敏感区域统筹布局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提升环境应急处置水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一)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开展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将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列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加快沿海三市深海排放设施建设。填补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空缺和补齐短板,形成闭环监管机制,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的总体匹配。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的管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转运能力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全覆盖。
(三十二)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推动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中明确规定的轻微违法情形依法减免处罚。积极推动和参与重点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追究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加快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建立自治区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广泛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生态司法与审计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完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和环境审判信息公开。
(三十三)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电价政策。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加快推进广西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设,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差异化补偿机制,探索设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
(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重点保障。推进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
(三十五)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制度机制。加强矩阵式执法管理。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建立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三十六)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以“数字漓江”为先行试点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提升区域流域海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建立完善自治区、市两级应急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十七)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支持面向东盟的生态环境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以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为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服务产业链,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统筹处理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政策措施。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三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合力解决。自治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班子其他有关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四十)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察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固化派驻督察。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继续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持续开展广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创建活动,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举办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讲好广西生态故事。
(四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完善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按自治区、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扎实开展广西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奖等评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