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DB52/1699-2022)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两项标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为全国首发。
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两个标准的出台是贵州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方面的先行先试,是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重要抓手。两项标准为贵州省建筑企业防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了依据,标准的实施对有效控制施工场地扬尘排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介绍,《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是强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规定了降尘量的定义和限值,即每平方公里面积上从大气中沉降的颗粒物的吨数的月值和年平均月值均不超过6t/km2·30d(6吨/平方公里·30天);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同样作为强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标准规定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作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监测项目,并规定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监测点PM10浓度不超过150µg/m³(150微克/立方米)。
据了解,《环境空气质量 降尘》标准在实施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组织开展降尘量的监测。从1月1日起,对全省9个中心城市建成区和88个县(市、区)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降尘量的监测,每个月监测一次,每个季度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二是组织开展降尘量的考核。各地降尘量达到标准限值的情况将作为一项指标,纳入2023年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对各中心城市和县级城市降尘量的达标情况,将根据监测结果,按季度进行通报,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当地降尘排放。
此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建筑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详细解读标准执行的具体问题。还将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的目的是督促施工场地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以此推动标准的实施。对于个别因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导致扬尘排放超标的施工场地,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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